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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事宜
導師課程評分相關規定
導師課程自110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等第制改為通過制 (計畢業學分,不計入平均成績),若評定不通過,應重修。 自110學年度起,無需由導師登打操行成績。學生操行成績評分計算方式為基 本分數加減獎懲分數等於實得分數。 本校自110學年度第1學期起,有關學生學期成績考評及登分等重要事項說明如下,提醒大家注意並請配合辦理。 l 考評方式:學生之學期成績(含學位考試成績)均以等第制評量。但性質特殊之科目,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 l 成績登分: 1. 教師可於學籍成績系統選擇評分方式(百分法/等第制/通過或不通過)後輸入成績,惟以百分輸入者一律由系統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附表一轉換為等第制並儲存。 2. 修讀學士班課程、教育學程課程及學士班修讀碩士班課程以C-為及格,研究生修讀碩、博士班課程以B-為及格。 l 延遲登分: 1. 凡課程因「實驗未完成」、「專題未完成」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未能於繳交成績期限前評定成績者,未完成成績評定部份得以「I」(Incomplete)註記於成績欄。惟為求教學正常,不宜一課程多數同學成績均註記「I」。註記「I」之成績至遲仍需於次學期開學日前完成成績評定並登錄。 學生學期成績有任何一科之成績未送達或註記「I」者,不予計算當學期之平均與名次,若影響學生權益由學生與任課教師商議處理。 2. 教師應於當學期行事曆公告之成績繳交期限前將學期成績登錄至學籍成績系統。凡課程因故無法於期限內登錄成績,應於期限前經授課單位主管、所屬院長、教務長核可後方可申請延期登分。申請核可教師需另自行周知學生,並至遲於次學期開始上課日前完成成績登分。逾期登錄成績亦未申請延期登分者,提至行政會議公布名單。 l 成績更改:學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後,原則上不得撤回或更改,如屬教師錯誤或遺漏,至遲應於次學期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日」起兩週內完成更正程序。如更正程序全部完成時,已逾學士班排名作業時間,不再重新排名,以免損及其他學生之權益。 l 學生學期成績排名: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研究生不予排名,學士班於次學期上課開始日起第三週排定。 l 操行成績:以C-為及格(操行成績自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不再於學業成績單上顯示,如有需操行成績相關證明文件,請學生逕洽生活輔導組申請。) l 有關本校成績作業要點、成績等第定義、等第績分表及教師申請成績延遲登分申請表等資料,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網站註冊相關法規查閱或下載(網址:https://aa.nycu.edu.tw/reg/news/)。
教務處註冊組 敬啟
---------------------------------------------------------------------------------------------------- 1. 以等第制評打。請至教務處課務組e-campus系統評分 2. 自98學年度起,一、二年級導師課程成績,等第記分法新增優等。
3. 等第記分法對照絕隊分數如下。 (1)優等:90分以上 (2)甲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 (3)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 (4)丙等:60分以上,未達70分 (5)丁等:50分以上,未達60分 (6)戊等:未達50分 104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改採 (1) A+:90-100分 (2) A :85-89分 (3) A- :80-84分 (4) B+:77-79分 (5) B :73-76分 (6) B- :70-72分 (7) C+:67-69分 (8) C :63-66分 (9) C- :60-62分 (10) D :50-59分 (11) E:1-49分 (12) X:0分
4. 成績評量具公平性及鑑別力,建議各導師依下列原則辦理: (1)學生於導師課程出席率全勤或具特殊優良表現者,得採計優等,惟優等人數不得超過所輔導學生人數三分之一。 (2)學生於導師課程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採計甲等。
5. 業務承辦單位:導師課程成績評定原則管理:學務處課輔組陳貞吟(分機6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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